刑事案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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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 回目录
1.送达传票、通知书、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2.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3.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A.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B.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C.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1.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 2.留置送达程序: A.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 B.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 C.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 3.留置送达的法律效果:即认为已经送达。 1.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2.委托送达的: A.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 C.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1.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 3.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1.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无公告送达方式。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诉讼文件的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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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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