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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送达

更新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21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1.送达传票、通知书、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2.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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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 回目录

   一、直接送达:

    1.送达传票、通知书、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2.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3.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A.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B.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C.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二、留置(视为)送达:

    1.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

    2.留置送达程序:

    A.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

    B.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

    C.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

    3.留置送达的法律效果: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送达方式 回目录

   一、代为送达(委托送达):

    1.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2.委托送达的:

    A.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

    C.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二、邮寄送达:

    1.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

    3.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三、转交送达: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1.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无公告送达方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诉讼文件的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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