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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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犯罪事实的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 回目录
1.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
3.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
讯问权限:专有职权 回目录
1.必须由公、检的侦查人员(指广义的侦查人员)进行;
2.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讯问人员人数 回目录
1.侦查人员不得独自讯问犯罪嫌疑人;
2.侦查人员不得和非侦查人员配合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名侦查人员和一名非侦查人员配合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违法行为);
3.《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为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而进行的讯问,不属于侦查讯问。
讯问地点、持续时间 回目录
1.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A.应当填写《提讯证》(公安机关)、《提押证》(检察院); B.在看守所、工作场所(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讯问。 【提示】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进行,不能再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旧)第176条关于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工作场所进行的规定不再有效)。 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其他理由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基于侦查工作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带出指认犯罪现场、辨认)。 1.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住处进行讯问: A.公安机关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章、捺印,填写到案、讯问结束时间; B.检察院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章。 2.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 A.经出示工作证件; B.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A.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无间隔时间的具体规定); B.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A.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B.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2.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 A.应当如实回答(法定义务); B.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法定权利)。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单独讯问,防止串供、相互影响。 4.讯问的禁止性规定: A.严禁刑讯逼供; B.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C.严禁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1.讯问聋(双耳失聪)哑(因生理原因不能讲话)的犯罪嫌疑人(不含盲人): A.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2.(公安机关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 A.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B.有碍侦查、无法通知的除外。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1.讯问法定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A.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B.记载有遗漏、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补正。 C.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章,侦查人员应当签名。 2.讯问笔录的补充形式:书面供述(供词)。 A.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B.侦查人员的权力: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供词。 C.(公安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手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末日收到”,并签名。 1.可以录音、录像: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B.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应当录音、录像: A.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B.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提示】公安规定“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 ①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③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3.对录音、录像要求: A.应当全程进行; B.保持完整性。 4.检察院、法院调取权: A.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 B.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①讯问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②口头传唤: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③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④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⑤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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