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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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查封、扣留、提存、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视频资料)、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活动。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范围 回目录
1.应当查封、扣押: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A.既要查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书证;
B.也要查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证、书证。
2.不得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方式 回目录
1.与勘验、检查、搜查同时进行查封、扣押(通常方式):可以凭勘验的证明文件、搜查证进行扣押;
2.单独查封、扣押:侦查人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法律手续 回目录
1.只能查封、扣押能够证明有罪、无罪的财物、文件。 2.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手续: A.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B.侦查机关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请当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规定】 ①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 A.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B.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C.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②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A.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B.查封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1.检交扣押: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电报,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A.扣押邮件、电报必须针对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邮件、电报不能扣押); B.扣押邮件、电报必须基于侦查工作需要,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C.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 D.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是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非侦查人员直接扣押); E.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只能由公、检侦查人员进行。 2.解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规定】 ①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 A.应经县级以上公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B.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A.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B.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1.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 2.不得使用、调换、损毁。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单位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邮政法》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三、公、检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1.在侦查中只有具有侦查权的公检依照规定才能进行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2、公检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必须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A.所有查询、冻结的财产必须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有关; B.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有促进作用; C.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发现有必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以保全证据,降低犯罪的危害结果,挽回和减少损失。 3.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包括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其他形式的财产。 4.查询、冻结财产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查询、冻结财产的权力。 5.查询、冻结财产是公检的职权、侦查措施。 四、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 1.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A.侦查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接续冻结手续; B.每次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五、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方式、手段:通知金融部门查询、冻结。 1.不能直接扣押、划扣; 2.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六、公检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询、冻结,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 【公安规定】 ①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A.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B.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C.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②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年: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A.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B.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C.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1.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自行处理。 2.经查明确实与犯罪无关的: A.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B.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1.对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对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返还被害人的: A.侦查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B.侦查机关通知冻结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 2.对于冻结的赃款: A.应当向法院随案移送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B.待法院裁判生效后,由法院通知上缴。 3.对于不需要继续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A.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解除冻结通知书; B.通知金融机构执行。 4.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A.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原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B.并通知被冻结的所有人。 ①查封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就地、异地封存。 ②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进行扣留、提存、保管。 ③公安规定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范围,对查封、扣押物品、文件的保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法律手续】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九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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