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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更新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16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概念    鉴定是指公、检为了查明案件,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侦查行为。鉴定提起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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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鉴定是指公、检为了查明案件,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侦查行为。

鉴定提起 回目录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何为“专门性问题”语焉不详)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一、鉴定的目的: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特殊问题)。

   二、对于侦查中的专门性问题,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1.具有专门知识并经侦查机关指派、聘请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个人,而不能是单位)。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成鉴定意见(非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提出的书面意见。

    A.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

    B.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回目录

    1.原《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A.人身伤害的医学初次鉴定没有要求;

    B.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C.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2.新《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删除原《刑事诉讼法》第120条上述规定:人身伤害初次、重新、补充鉴定和精神病鉴定不再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精神病医学鉴定 回目录

    1.对精神病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羁押期限:

    A.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指决定指派、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一直到鉴定结束得出鉴定意见之间的期间;

    B.不计入办案期限:是指不计入侦查机关侦查办案的期限,也不计入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的期限。

    2.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意见的告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回目录

    1.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重新鉴定:

    A.原鉴定意见正确的,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B.原鉴定意见确有疑点、遗漏、因果关系不明显的,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

    C.原鉴定意见确有错误、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检察院鉴定规定 回目录

    一、对鉴定结论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

    1.已存在两个以上不同鉴定:

    A.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认识的;

    B.且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2.对同一鉴定有不同认识,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3.认为公诉人的人身伤害医学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检察院认为省级以上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另行委托省级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鉴定(作废)。

公安机关规定 回目录

   一、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二、重新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聘请鉴定人):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鉴定启动的职权化色彩浓重,没有规定初次鉴定的申请权。

    ②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主体:

    A.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B.其他人包括辩护律师均无权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C.对死亡被害人的补充、重新鉴定申请权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提起】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和鉴定人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告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条索引 回目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九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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