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通缉

更新时间:2014-12-19   浏览次数:15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概念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通缉对象    通缉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在逃”的标准不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

通缉对象 回目录

    通缉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在逃”的标准不明确)。

    1.实质条件:

    A.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立案侦查(对没有立案的人不得通缉);

    B.被通缉的人应当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2.形式条件: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通缉程序 回目录

    1.决定通缉;

    2.制作通缉令;

    3.发布通缉令;

    4.补发通报;

    5.布置查缉;

    6.撤销通缉令。

通缉权力机关 回目录

   一、检察院:

    决定通缉权(经检察长批准)。

   二、公安机关:

    1.决定通缉权;

    2.发布通缉令(唯一有权机关):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

    A.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情况、加盖发布单位的公章。

    B.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三、通缉权受自己本辖区范围限制(被网上通缉所虚置):

    1.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只能在自己本辖区内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

    2.超出自己辖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机关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九节 通 缉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法条索引 回目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上一篇: 辨认   

下一篇: 技术侦查措施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