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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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决定不再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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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法律手续完备: A.写出起诉意见书; B.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1.条件: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A.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进行犯罪; B.犯罪事实不存在; C.案件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处理规则: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A.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结束侦查。 一、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处理: 1.移送审查起诉: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犯罪性质、罪名认定正确; C.法律手续完备; D.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撤销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 三、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处理: 1.提起公诉; 2.不起诉; 3.撤销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1.侦查终结案件批准: A.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B.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2.装订立卷、移送: A.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B.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3.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 A.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 B.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依法予以返还,并向法院送交回执。法院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征求法院意见,并根据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4.起诉意见书: A.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B.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C.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后1年内侦查终结; 2.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2年内侦查终结。 1.只能作出3种决定: A.提起诉讼决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 B.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具有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C.撤销案件决定: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是犯罪/有犯罪事实但非其所为。 2.侦查部门有提出意见权、没有决定权: A.侦查部门提出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有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 B.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检查委员会有决定权)。 1.被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应予没收、返还被害人的: A.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通知上缴、返还; B.因其他原因而撤销案件:直接通知冻结机关上缴、返还。 2.对扣押在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 A.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B.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1.中止侦查法定情形: A.犯罪嫌疑人长期他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 B.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中止侦查的审批: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中止侦查。 A.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 B.部门负责人审核; C.再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撤销中止侦查。 ①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A.前提条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侦查机关义务:侦查机关应当提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 A.告知犯罪嫌疑人移送情况; B.告知辩护律师移送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 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形和程序】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特殊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听取】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后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侦查过程中撤销案件程序】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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