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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20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概念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案件,提交法院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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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案件,提交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凡是需要提起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回目录

   一、只有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

    公诉案件非经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对移送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

    1.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A.对案卷材料审查;

    B.对据以定罪的证据审查。

    2.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决定。

起诉管辖 回目录

    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同一地区、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实质条件 回目录

   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

    A.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

    B.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担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口供、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非法证据已经依法排除;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结论。

   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证据移送 回目录

    采卷宗移送主义: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新刑事诉讼法将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改为卷宗移送主义)。

    一、案件材料、证据应当全部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法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

    2.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4.其他材料:

    A.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

    B.辩护律师依法收集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二、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仅形式审查案件是否全部移送、实质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即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我国提起公诉的条件: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

    C.起诉具有必要性。

    ②我国在对犯罪行使追诉权上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A.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明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必须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72条);

    B.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虽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各种情形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第271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起诉条件、公诉案卷移送方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2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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