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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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程序(形式)要件是指检察院向法院移送四个材料(旧刑事诉讼法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
书面形式起诉书 回目录
1.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
2.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
A.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
B.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3.如果是单位犯罪:
A.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
B.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1.犯罪实质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2.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
A.应当逐一列举;
B.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1.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
2.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1.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
2.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证人名单 回目录
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1.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2.可以不说明:拟不出庭证人的不出庭的理由。
证据目录 回目录
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 回目录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1.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2.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3.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4.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审查后处理:
A.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B.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5.对于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必要时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