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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20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受理、审查、决定开庭审);    二、开庭审判前准备;    三、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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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回目录

    一、庭前审查(受理、审查、决定开庭审);

    二、开庭审判前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审理: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被告人最后陈述

    4.评议和宣判

    五、庭审笔录:

    1.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不要求审判人员签字)。

   2.法庭笔录阅读(宣读)、签名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A.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B.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C.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六、单位犯罪特殊审理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规定(2个月、3个月→延长审限3个月) 回目录

    1.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A.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B.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C.“四类案件”。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4.重新计算审限:

    A.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B.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第一审公诉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都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②新旧刑事诉讼法第一审审理期限对照表:   

审限规定

1996年旧刑事诉讼法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

一般案件

第一审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一审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经上一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最长6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四类案件

经省级高院批准/决定们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长2个半月)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180-189]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190-227]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228-236]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137-248]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249-25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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