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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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前审查(受理、审查、决定开庭审);
二、开庭审判前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审理: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被告人最后陈述;
4.评议和宣判。
五、庭审笔录:
1.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不要求审判人员签字)。
2.法庭笔录阅读(宣读)、签名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A.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B.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C.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六、单位犯罪特殊审理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规定(2个月、3个月→延长审限3个月) 回目录
1.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A.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B.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C.“四类案件”。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4.重新计算审限:
A.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B.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第一审公诉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都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②新旧刑事诉讼法第一审审理期限对照表:
审限规定 | 1996年旧刑事诉讼法 |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 | |
一般案件 | 第一审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 第一审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 经上一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最长6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 ||
四类案件 | 经省级高院批准/决定们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长2个半月) |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180-189]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190-227]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228-236]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137-248]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249-25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