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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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 回目录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提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①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②宣读法庭规则;
③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④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⑤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宣布 回目录
一、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应当宣布理由)。
二、宣布7种人员名单:
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书记员;
3.公诉人(开庭后公诉人未到庭不得举行审判、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4.辩护人;
5.诉讼代理人(最高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6.鉴定人;
7.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回目录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审判长应当询问回避申请 回目录
1.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2.同意、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
A.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B.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特别程序,属于缺席判决特例。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后须由审判长查明、宣布和告知的事项】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条索引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180-189]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