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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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法庭调查任务 回目录
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法庭调查范围 回目录
1.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事实审查→出示、核实证据 回目录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B.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1.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不含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2.讯问: A.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B.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白虎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A.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B.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C.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D.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E.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发问。 【提示】其他规定: ①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 A.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B.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③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应当制止: A.内容与本案无关的; B.讯问、问的方式不当的。 ④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1.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A.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B.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C.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证据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调取新的证据: A.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应当同意申请; B.并宣布延期审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计入审限)。 3.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提示】 ①合议庭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前提条件:对证据有疑问。 ②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措施: A.勘验、检查; B.查封、扣押; C.鉴定; D.查询、冻结。 1.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没有在法庭上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一、询问证人、鉴定人规则; 三、证据分类及审查规则: 1.“死”证据:包括物证、书证(文字材料)、视听资料。 A.由抗辩双方向法庭出示; B.让当事人辨认; C.由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D.法庭听取双方意见。 2.“活”证据:包括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证据移交规则: 1.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在出示、宣读后立即移交法庭; 2.在休庭后3日内移送法院: A.确实无法当庭移交不当; B.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证人提供过不同证言,检察院应当提交全部证言。 五、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证据规则: 1.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 A.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B.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2.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提供。 比较成熟的对抗式庭审方式的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是交叉进行(一证一质一辩): ①每个证据出示之后都要进行初步的辩论; ②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综合性的总结辩论。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人民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及豁免法定期限,以及拒绝作证的制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证言和鉴定意见的调查核实程序】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调查核实物证和书证程序】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程序和措施】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庭审过程中调取新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2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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