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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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示】法院受理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规定,即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1.符合三个条件之一: A.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B.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 C.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 2.提供两个证明: A.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 B.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 A.可以口头告诉; B.由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 2.自诉状内容: A.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B.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C.具体的诉讼请求; D.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E.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F.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1.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 1.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即不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A.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自诉案件; B.有新的证据足有证明有罪,可以再次提起自诉。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A.审查起诉阶段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B.审理中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 1.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2.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1.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2.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3.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A.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B.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 A.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B.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2.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调解没有达成协议/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反诉案件的类型: A.告诉才处理;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B.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C.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3.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 A.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B.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2.对于参照告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执行: A.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与普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原则上应当在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B.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不得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和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的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人提起自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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