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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30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法院受理条件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司法解释第1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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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条件 回目录

    一、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司法解释第1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示】法院受理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规定,即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1.符合三个条件之一:

    A.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B.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

    C.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

    2.提供两个证明:

    A.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

    B.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提起自诉形式 回目录

   一、自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1.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

    A.可以口头告诉;

    B.由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

    2.自诉状内容:

   A.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B.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C.具体的诉讼请求;

   D.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E.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F.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案件受理期限 回目录

    1.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审查处理 回目录

    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一、应当开庭审判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

   二、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1.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即不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A.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自诉案件;

    B.有新的证据足有证明有罪,可以再次提起自诉。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A.审查起诉阶段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B.审理中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三类自诉案件共同适用审理规则 回目录

   一、可以撤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

    1.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2.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二、可以自行和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应记录在卷)。

   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者自行和解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四、法院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1.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2.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3.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自诉案件可分性):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A.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B.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

    A.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B.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六、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

    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七、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八、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适用程序规则 回目录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可以进行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得调解):

    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2.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调解没有达成协议/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三、有权提起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反诉案件的类型:

    A.告诉才处理;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B.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C.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3.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旧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自诉案件审限) 回目录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

    A.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B.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2.对于参照告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执行:

    A.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与普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原则上应当在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B.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不得延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和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的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法条索引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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