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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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意义 回目录
1.适应刑事案件自身特点,提高审判效率;
2.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简易程序特点 回目录
1.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第一审程序;
2.内容相对简单;
3.(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独任审判;
4.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新刑事诉讼法已废止该规定);
4.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 回目录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A.不再限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B.不再限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自诉案件。 【提示】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①轻微的公诉案件: A.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C.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②自诉案件: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B.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非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A.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不认罪,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不认罪,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C.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D.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提示】 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符合条件: A.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B.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C.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D.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②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赋予检察机关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须经检察长决定)。 A.检察院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B.适用简易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法院、被告人同意为必要条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检察院、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C.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A.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B.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C.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1.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A.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 B.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提示】根据《刑法》第99条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三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计算会将三年这个分界点计算在内,当被告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组织没有明确的答案。 1.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 2.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 C.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D.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E.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3.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A.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并在开庭前通知检察院/辩护人。 【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①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 A.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 B.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省略; 3.证据出示、质证: A.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B.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量刑问题进行。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提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①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 ②由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确认; ③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④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⑤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3.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4.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争议,影响定罪量刑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注意事项: ①法院收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确定审判组织形式: A.拟独任审判的,确定独任审判员; B.拟由合议庭审判的,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②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A.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B.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 ③对于公开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 A.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B.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名单; C.并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回避等各项诉讼权利。 ⑤辩护人出庭: A.被告人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辩护;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法院;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⑥公诉人、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⑦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公诉人、自诉人应当出示、宣读主要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 ⑧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所要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可当庭确认。对于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控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⑨经审判人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控辩双方应主要围绕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⑩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讯问被告人。 ⒒公诉人、被告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法院可以准许。 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系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件、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但在宣告判决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同时抄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被告人对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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