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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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进行裁判所遵循的程序。
第二审功能、意义 回目录
1.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救济,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满足当事人对审判公正的需求;
3.有利于监督、指导下级法院。
第二审必须有上诉、抗诉才能进行,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 回目录
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没有理由限制,被告人对无罪判决不服也可以上诉)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的一审裁判,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主体:
A.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有权用书状、口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B.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A.享有独立上诉权,但无完整上诉权。
B.仅限于民事部分的上诉权: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没有上诉权:在法定期间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抗诉(职责性)是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
1.抗诉行为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两级检察院共同完成:
A.抗诉权主体: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是与一审裁判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B.需要上一级检察院支持: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撤回;
C.对最高院的裁判:最高检不能抗诉,只能行使审判监督权。
2.检察院抗诉需要说明理由: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C.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D.免除刑罚、适用缓刑错误的;
E.法院在审理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抗诉形式:只能书面形式(制作抗诉书)。
上诉、抗诉条件 回目录
1.上诉为不服一审裁判(没有理由限制);
2.抗诉为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说明理由)。
是否提出上诉,以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1.不服判决为10天、不服裁定为5天:一律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A.当庭宣判的,并非按照宣告判决、裁定之日起计算;
B.当庭宣判未送达判决书,被告当庭提起上诉的(被告人提起上诉尚未在上诉期内),不影响上诉权的行使(上诉期的计算仍应按被告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
2.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A.应当按照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B.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宣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不再适用“另行审判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规定)。
上诉、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尚未生效裁判。
1.须为地方法院构成的裁判;
2.须为一审裁判;
3.须没有生效。
提出上诉程序 回目录
1.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
A.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B.第一审法院的名称;
C.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
2.提出上诉的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的:
A.还应当写明与被告人的关系;
B.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1.一审法院应当依其陈述的理由、请求制作笔录;
2.上诉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后,应当签章。
1.第一审法院应当审查;
2.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
A.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B.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对方当事人。
1.第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法院;
2.第一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
A.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B.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对方当事人。
提出抗诉程序 回目录
1.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2.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
A.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B.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一级检察院处理:
A.认为抗诉正确:应当支持抗诉;
B.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C.指令抗诉:在抗诉期内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抗诉。
3.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不含一审裁定):
A.享有请求抗诉权、抗诉请求权(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B.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在5日内作出决定: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决定答复请求人。
撤回上诉、抗诉 回目录
1.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2.撤回抗诉: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1.撤回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A.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B.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C.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裁判作出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撤回抗诉:
A.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B.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当事人。
二审审判原则: 回目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
①只能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是当事人却不享有上诉权]);
②只能针对原审判决请求抗诉、不能针对原审裁定请求抗诉。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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