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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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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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提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①经审查: A.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B.死亡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②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 1.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A.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B.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 A.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①全面审查方式: A.对案卷材料程序性审查; B.对案件实体性审查。 ②对附带民事上诉案件: A.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B.仅有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刑事部分不能成为二审判决对象。 ③全面审理原则: A.全面审理范围包括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上诉、抗诉涉及、未涉及部分;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实体法、程序法适用。 B.共同犯罪案件的全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百一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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