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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0-05-26   浏览次数:54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终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吝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摘要2: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0辑,第124—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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