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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挂靠经营款换装为借款,以民间借贷起诉被法院驳回

更新时间:2015-11-27   浏览次数:25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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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挂靠经营款换装为借款,以民间借贷起诉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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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挂靠经营款换装为借款,以民间借贷起诉被法院驳回

作者:梁秋云 黄瀚辉  发布时间:2013-07-19 16:17:04

    2013年2月初,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两张借据作为证据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明偿还借据上的12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开庭审理后,法院查明款项虽名为借款,实因买卖、挂靠和担保借款等行为产生,经法院释明后,该公司仍坚持认为款项是借款,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被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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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挂靠经营款换装为借款 回目录

    2011年5月,何明欲购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经朋友推荐选定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售价30.5万元的货车。因资金不足,该公司建议其贷款购车,在交付8万元后双方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确定首付款9.2万元,向银行贷款21.3万元,且需交纳还贷款保证金2.3万元。其后,何明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运营,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后,原告为该车办理了行驶证等各种牌照,并交纳了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等各项费用。相关证照及手续办妥后,原告通知何明提车使用。但何明仅交付了8万元,不够提车费用。因原告与卖车的公司均是张某成立的,原告自行以本公司名义与何明结算买卖、挂靠车辆及担保借款的各项费用。除银行贷款外,何明尚需支付首付款9.2万元,其他费用(包括购置税、保险费、上户费、路桥费、车船税、担保费、融资顾问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10.85万元,共计20.5万元,扣除何明已支付的8万元,尚需支付12.5万元。这些费用名目较多,有些在合同中并未有约定,有些也与实际支出不相符,有些还加入了原告收取的劳务费或利润等,双方也未签订任何结算清单。何明以为交付了8万元,之后每月从运营收入中支付给原告固定款项就可以提车使用了,不想提车时还需支付比首付款还多的费用。因急于用车上路赚钱,也交了8万元首付款,退车的话首付款又会被扣收部分,何明只能按原告的建议以借款的形式在其打印好的两张借据上签字。提车使用后,何明并未想起要还借据中的款项,只是交付了几笔款给卖车的公司作为其垫付给银行的贷款。

以民间借贷起诉,被法院驳回 回目录

    今年3月初,原告以何明签字的两份借据起诉,要求何明偿还两笔借款共计12.5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请求的两笔款项共计12.5万元,虽以借款的形式体现,但并未实际支付给何明,双方并未实际产生借款行为,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该两笔款的构成既包括何明与卖车公司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中所约定的购车首付款、还款保证金等款项,也包括何明与原告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代办各种手续、规费、票证等款项,还包括原告和卖车的公司作为何明贷款担保人所收取的担保费、融资顾问费等款项,另外还涉及原告向何明收取的公证费和合同费等款项。案件涉及挂靠经营、买卖和借款担保三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涉及原告、何明和卖车的公司等,多种法律关系和多个法律关系主体不宜在一案中审理。法院两次向原告释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性质的认定、只审理的法律关系和不变更法律关系性质及诉讼请求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等,但原告坚持认为款项属借款,法律关系性质为民间借贷,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最后,因原告与法院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中旬依法驳回原告依民间借贷提起的诉讼。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请求的款项虽以借款形式体现,但审理查明借款并未实际支付,原、被告间并未实际产生借贷行为,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向原告释明后,告知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以及不变更诉讼请求可能承担被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但原告坚持认为款项属借款,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据此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起诉。若原告在法院释明后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还是可以继续审理涉及原告主要的法律关系即挂靠经营法律关系,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则由相关债权人提起诉讼。    

(文章出处:南宁市邕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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