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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4-23   浏览次数:14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闽司〔2014〕260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司〔2014〕26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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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回目录

  《条例》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全省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是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条例》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予以制度规范,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管理体系,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权利义务,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习贯彻《条例》,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抓好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回目录

  要把宣传《条例》作为我省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要内容之一,从现在起到12月,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采用专刊报道、访谈节目、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形成密集宣传态势,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司法鉴定的性质和功能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增加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认知度;大力宣传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取得的进步和成效,取得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大力宣传司法鉴定人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树立司法鉴定队伍“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社会形象。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回目录

  一要抓好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系统学习《条例》,使每个管理干部正确理解《条例》的基本规定,熟悉《条例》的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条例》奠定良好的基础。二要抓好司法鉴定人的学习培训。各地、各机构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今后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尽快组织实施。要采取在岗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培训,做到全员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为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省厅拟于11月上旬举办《条例》学习贯彻专题培训班,对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各地可采取相应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逐一轮训。

四、切实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回目录

  《条例》将管理重心下移,赋予设区市司法局日常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同时对鉴定程序、文书规范等作出了新规定,各地要认真做好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一要对照清理,对照《条例》,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二要建章立制,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能得以有效贯彻执行。三要督促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文书制作、鉴定标准适用等执业环节,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五、认真做好《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 回目录

  加强执法检查是保证《条例》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个案调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活动相结合等方式,切实抓好《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今后一段时间,省厅将持续开展《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的组织领导,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学习贯彻工作。要做好上传下达,及时将学习贯彻要求传达部署到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及时将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报省厅。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要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将学习贯彻《条例》的组织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

    福建省司法厅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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