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6-06-16 浏览次数:3543 次 标签: 公民代理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代理法律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 案情简介 2二、 法院裁判情况 3三、 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丢失高速公路通行卡应否按全程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