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故意杀人案
文章摘要:
[第830号]胡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
①对故意杀人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与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的一般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分析认定:一是杀人手段;二是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三是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杀害被害人的。
②“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区别:“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仅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情节特别恶劣”涵盖的范围更广。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替换为“情节特别恶劣”,无疑扩大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有违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初衷。
【裁判要旨】
①对故意杀人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与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的一般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分析认定:一是杀人手段;二是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三是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杀害被害人的。
②“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区别:“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仅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情节特别恶劣”涵盖的范围更广。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替换为“情节特别恶劣”,无疑扩大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有违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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