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等抢劫、强奸案
文章摘要:
[第750号]韩某某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不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中途主动退出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仍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但可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不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中途主动退出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仍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但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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