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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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法[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附件:1.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3.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财政部
2014年12月9日
附件1 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 取消 |
附件2 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1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
附件3 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1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2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3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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