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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5199 次 标签: 民事诉讼 执行复议 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