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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7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2012年5月30日  法研[2012]67号)
【摘要】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2012年5月30日  法研[2012]6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载《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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