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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5945 次 标签: 故意杀人罪 立功

文章摘要:

[第714号]杨某某故意杀人案——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①对合型犯罪又称对合犯、对向犯,是指某一犯罪的实施或完成必须基于行为双方之间的对应行为,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对合型犯罪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合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对于该种情形,立法者一般是考虑到对应的两方行为具有定型性、通常性,其中一方的行为需要用刑罚惩罚,而另一方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而只规定了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的行为虽然未规定为犯罪,但通常也不具有合法性。
②被告人购买铊的行为和他人才通过互联网出售铊的行为属于对合型犯罪,且被告人购买铊的行为系其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预备阶段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属于其法定义务,不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如实供述其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不构成立功。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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