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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劫罪

更新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13415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抢劫罪?2.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6.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7.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8.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9.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10.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11.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12.什么是“入户抢劫”?13.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4.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5.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16.什么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7.什么是“持枪抢劫”?18.抢劫罪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19.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哪些区别?20.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21.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2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区别?2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2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2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6.什么是抢劫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27.抢劫数额如何认定?28.抢劫罪如何量刑处罚?29.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文章摘要2: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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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 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 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 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五)抢劫罪 263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未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抢劫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抢劫次数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已评价的除外;

(5)抢劫数额超过 2000 元的,每增加 2000 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抢劫达到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 2 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

4.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废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抢劫罪典型案例汇编

·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

【提示】在抢劫过程中威胁被害人事后交出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控制被害人人身劫取被害人本身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劫罪。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5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邹代明抢劫案

【提示】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李斗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要点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试论抢劫罪与抢夺罪中暴力的区分

【摘要】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需要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抢夺罪中的对人身的暴力则是轻微的,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要区分两者,还要考虑使用暴力的目的,这样才能更科学全面的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

·扎西达娃等抢劫案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抢劫实施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高声呼救,避免罪行败露,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当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戚道云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提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对象指向的“财物”是不难认定的。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对财物界定的不明确,对“欠条”之类明显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债权凭证,能否直接认定为财物?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抢劫财物凭证的案件,本案的处刑可提供借鉴。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新昌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债务已经消灭,属于犯罪既遂。

·徐振涛等抢劫赌资非法拘禁案 ——抢劫赌资赌债案件的司法界定与处罚原则  

【裁判要旨】赌博参与人员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杨锋等抢劫、绑架案  

【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又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是以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还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抢劫被害人未遂(前行为),因继续寻找被害人抢劫不成,继而又对被害人的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后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要点提示】

行为人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的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对被害人抢劫未遂后又因继续找被害人抢劫不成,而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前后行为出于两个犯意,应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当场向人质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动机但不同犯意,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陈桂清抢劫案 

【问题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应认定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要点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王忠强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李秀伯、吴仕桥抢劫案  

【要点提示】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但并未向其亲友告知被劫持的事实进而勒索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金海亮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能否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要点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不应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可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被告人金海亮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陈世豪为追捕金海亮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金海亮的拒捕与陈世豪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刘海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杀死财物所有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还是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要点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张文光抢劫案  

【要点提示】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在本案中,债务人为毁证灭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金军抢劫案  

【要点提示】从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可作为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可以在量刑时作为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

·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的,应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论处。

·何木生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不是以非法侵入的方式到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沈传海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在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否钱物、有多少钱财,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抢劫得手后逃跑时旋即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尽管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没有钱物、有多少钱物,其抢劫数额应按挎包内实际钱物的价值认定其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采取失控+控制说)。

【裁判要旨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张宜同抢劫案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暴力抢劫现金后,虽写借条给被害人,但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致被害人的“出借”违背其真实意思,“借条”行为不能视为民事借贷,故仍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暴力劫取现金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不能视为民事借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盛伟、闫德武以敲诈勒索形式实施的抢劫案  

【要点提示】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内容的暴力性与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并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否则即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

·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灭口等目的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蒋志华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共同犯罪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认定——程晓平抢劫罪死刑核准案  

【裁判要旨】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的组织者,应当对共同抢劫中的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正确区分——丁金华等抢劫、绑架案 

【裁判要旨1】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2】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劫持被绑架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不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实现为标准。

·姜金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致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原则上仅能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2】劫持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以勒索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刘兴明等抢劫、盗窃案——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实施盗窃行为后,持枪开具抓捕的,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裁判要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公安人员当场搜查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足以认定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因而被迫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

·孙启胜抢劫案  

【要点提示】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既未遂的犯罪形态应根据转化型抢劫行为本身的形态来认定。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故意,还要有共同的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共同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裁判要旨】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龚文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陈惠忠等抢劫案——“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的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蔡苏卫等抢劫案——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付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借钱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付利息的,属于抢劫既遂后的后续行为,仍应以抢劫罪论处。

·郭学周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程森园抢劫案  

【要点提示】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裁判要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裁判要旨】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

·徐伟抢劫案——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能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刘某抢劫、强奸案——为抢劫、强奸同一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停止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即使是被害人的介入行为直接导致其人身伤害后果,也不完全中断行为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如果多种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的,可将该伤害后果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

·袁兵抢劫案  

——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 证明对象

【裁判要点】 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田俊辉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裁判要点】在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要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各被告人对造成被害'A死亡的结果所起的具体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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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抢劫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