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摘要:
[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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