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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2382 次 标签: 法定继承人 非法定继承人 赠与行为 契税

文章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摘要】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文章摘要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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