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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3242 次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职务犯罪 余罪自首 自动投案 自首

文章摘要:

[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被告人交代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犯罪的,则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由于幡然悔悟、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也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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