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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1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5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19号
【提示】付款方式的变更不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保证人不能以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免责;保证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主合同法付款方式的变更使保证债务增加,故其仍应按照担保条款的约定,对被保证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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