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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更新时间:2019-03-02   浏览次数:17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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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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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本形式 回目录

    1.出让;

    2.出租;

    3.转让;

    4.转租;

    5.抵押:

    A.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并抵押;

    B.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登记生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效力 回目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效力:

    1.流转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应认定流转合同有效:

    A.经过公开拍卖、招标而订立流转合同的;

    B.流转合同订立后,受让人/承租人已对流转土地做了大量投入的。

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流转 回目录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之探究——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其解释为视角http://www.ishenglaw.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262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解读】

    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

    ②农民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桂发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情形;

    ③不能笼统地将《土地管理法》第63条理解为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对外出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4]1号 2014年1月19日)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1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19.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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