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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项目部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4176 次 标签: 项目部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必要共同申请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文章摘要:

【要旨】“项目部”是临时组建的“一次性”项目部,项目部直接招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法人,实际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建筑企业。“项目部”依法组建、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其法律地位类似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种类型的项目部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项目部”挂靠在企业法人名下,对外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将项目部与挂靠的施工企业法人作为“必要的共同申请人”或“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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