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甲银行诉乙公司、丙超市、施某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5069 次 标签: 保理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适用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进行规制,虽然银行就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但登记并不能免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定义务。在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基本案情 3裁判结果 4裁判理由 5裁判意义 上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邬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