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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朱××、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自建房在两层及以下的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更新时间:2020-06-15   浏览次数:6137 次 标签: 【简码】 自建房 两层及以下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意旨】房主交予承建的是两层及以下的房屋:①房主与建房人之间为承揽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错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责任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来源】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简法】自建房两层及以下的房屋不适用《建筑法》,不要求相应资质,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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