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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甲诉李××雇员受害赔偿案——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8-11-11   浏览次数:31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①由于本次活动是雇主提议并组织且有招待合作单位业务人员性质,可视为与该单位发展有关,因此应认定为延续的单位工作安排而非一般的私下同事聚会。即使原告去购买烧烤没有得到雇主的明确指示,其购买活动依然与此次宵夜有密切联系,且客观上有利于雇主,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雇佣活动范围。
②原告遭受人身伤害纠纷的起因是电动车被意外触碰发动惊吓第三人,属于原告在购买烧烤即履行雇佣工作中未曾预料到且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随后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的口角进而发生的厮打则属于可以避免的事件。原告在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升级时,从主观上已经违背或超出了雇主的指示(原告未提供自己极力避免冲突升级的证据),在客观行为人也不再有利于其受雇事务的完成,从主观性、客观性、关联性上均已超出了雇佣事务的范围。故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并非因雇佣事务所致,雇主不应当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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