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5-15 浏览次数:5180 次 标签: 抵押 按揭 假按揭 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