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初字第5号;(2011)浙商终字第25号
文章摘要:
——应收账款质权与法定抵销权冲突的司法处理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债权人与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人(第三人)之间,以第三人对破产企业在账面上拥有的应收账款设立的质权,不能约束破产企业,也不具有对抗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效力。
【裁判意见】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不仅要求设立时间在先,还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但质押合同及债权人据此享有的质权能否约束或对抗出质人的债务人,还需以出质人及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为前提。此外,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受偿应具备一定条件,不仅设立时间在先,还要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
【案号】(2011)浙绍商初字第5号;(2011)浙商终字第25号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债权人与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人(第三人)之间,以第三人对破产企业在账面上拥有的应收账款设立的质权,不能约束破产企业,也不具有对抗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效力。
【裁判意见】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不仅要求设立时间在先,还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但质押合同及债权人据此享有的质权能否约束或对抗出质人的债务人,还需以出质人及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为前提。此外,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受偿应具备一定条件,不仅设立时间在先,还要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
【案号】(2011)浙绍商初字第5号;(2011)浙商终字第25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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