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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盐民一初字第001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终字第0280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884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糾纷中如何区分是借用资质还是合作开发?
【要点提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即使双方当事人存在“借用”资质之意图,但是,以资质、技术、劳务出资非法律所排除,且双方没有明确排除有资质的一方不承担风险,不能因双方存在“借用”之意而否定其合作的性质。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盐民一初字第0014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终字第0280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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