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28号
更新时间:2023-01-15 浏览次数:53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要旨】原告向被告的银行卡内汇入45000元现金,由于其提供不出对该笔款项的借条,也不能举证说明双方个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原告向被告的银行卡内汇入45000元现金,由于其提供不出对该笔款项的借条,也不能举证说明双方个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李某某与北京××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 王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