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776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66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57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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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号】(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776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66号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号】(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776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