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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61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3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摘要】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销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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