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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20号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44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20号
【裁判要旨】华科公司和科腾公司均系经福建省政府批准成立,其工商登记注册机关为福建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公司的住所地亦在福建省境内。根据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到原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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