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45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3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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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①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②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不以第三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为前提条件。
③出资不实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虚假出资范围为限。
①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②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不以第三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为前提条件。
③出资不实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虚假出资范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