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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146号

更新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36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146号
【裁判摘要】公司成立时,其股东出资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其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美元也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而股东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说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且股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陈述股东公司确实未向南粤公司出资,据此,股东公司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公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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