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30号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4960 次 标签: 仲裁条款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效力应当仅及于签约各方,对目标公司没有约束力,目标公司不受此仲裁条款的约束。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并非管辖权审查的范围。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 下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