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泉、曾建华诉厦门市信诺立电子有限公司、李淑英、曾庆荣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12-30 浏览次数:32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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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假冒股东签名,并在形式上通过股东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要点提示】本案是由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而引起的纠纷。法院认定假冒公司股东与自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的“股东会议纪要”均为无效,这有利于保证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避免守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并产生恶性循环。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791号(2007年5月1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726号(2009年 7月30日)
【要点提示】本案是由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而引起的纠纷。法院认定假冒公司股东与自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的“股东会议纪要”均为无效,这有利于保证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避免守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并产生恶性循环。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791号(2007年5月1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726号(2009年 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