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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01361号

更新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48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01361号
【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在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但相关规定并不免除使用人就其主张的产品缺陷举证证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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