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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谈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20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法院裁判认为,被告生产的歼敌牌杀虫气雾剂产品尽管有质量合格证,但是由于该产品的主要成分为液化石油气,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生产者仅在用量上做了建议性的使用说明,没有作适当的禁止性、警示性说明,使其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该产品属于缺陷产品,由此造成人身及财产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使用该产品的时候也有不当之处,也是发生此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适当减轻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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