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陕民二终字第34号 更新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3570 次 标签: 汽车自燃 产品缺陷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陕民二终字第34号 【提示】汽车自燃可推定汽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具有缺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与谢文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