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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常商终字第511号

更新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33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常商终字第511号
【提示】电动三轮车行驶中车轮突然脱落,未达普遍期待的安全标准构成缺陷产品。
【裁判摘要】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的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车轮是车辆行使必不可少的零部件,本案中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轮突然脱落所导致的危险,属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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